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88號
PCDV,105,司促,3488,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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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盧龍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肆佰捌
  拾伍元,及其中伍萬零柒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龍標於民國91年4 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 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12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50,7
   62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5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
   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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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