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37號
PCDV,105,司促,3437,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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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源遠
債 務 人 林秀淳即林孟汶
債 務 人 武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貳
  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秀淳即林孟汶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武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
     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
     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50,922元
     、29,922元、54,183元、28,035元、46,476元、25,4
     76元、41,328元及41,328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
     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加1.5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秀淳即林孟汶借得前開款項後,自民國10
     4 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
     金271,26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武淑娟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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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