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53號
PCDV,105,司促,3353,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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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王指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捌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叁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肆仟陸
  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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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