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87號
PCDV,105,司促,3287,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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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喬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叁仟零叁拾
  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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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