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59號
PCDV,105,司促,3159,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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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廖伊婷
債 務 人 廖文興
債 務 人 李凱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伊婷前就讀能仁家商及中華高中邀同債務
     人廖文興李凱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3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360
     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伊婷自103 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559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文興
     李凱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凱雯、廖│自民國103年8│至民國104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
│  │35599 │文興、廖伊│月1日起   │月5日止   │八三     │
│  │元  │婷    ├──────┼──────┼───────┤
│  │   │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凱雯、廖│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599 │文興、廖伊│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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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