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53號
PCDV,105,司促,3153,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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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何全勝
一、債務人何全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俊明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何全
  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何俊明自10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8000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何全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全勝  │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80000 │     │月1日起   │月5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6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全勝  │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000 │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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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