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22號
PCDV,105,司促,3022,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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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陳靖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肆佰肆拾肆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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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