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36號
PCDV,105,司促,2136,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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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ROSY STAT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蘇珊
債 務 人 齊高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珊
人           3號11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玖拾叁萬捌仟貳佰零叁
  元叁角捌分,及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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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