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王指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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