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尹致傑即尹學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羽婷即尹學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詠涵即尹學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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