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81號
PCDV,105,司促,1681,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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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尹致傑即尹學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羽婷即尹學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詠涵即尹學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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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