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47號
PCDV,104,重訴,247,2016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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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王忠源
      林妤娟
被 上 訴人 陳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裁 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4 年12月9日、105年1月14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32、240頁),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 234至239、241至245頁),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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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