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13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高山
被 告 禾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文池
被 告 湯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禾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廖文池、湯永全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彰化銀行保證書第8條、 彰化銀行授信約定書第29條(見本院卷第19頁、第27頁、第 35頁、第43頁)約定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據此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湯永全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晶公司)邀 同被告廖文池、湯永全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 約定就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 告所負借款、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 5,000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禾晶公司嗣於102年5 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5月28日 起至105年5月28日止,利息按放款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0.75 %機動計息(目前為3.61%),自102年5月28日起至105年5 月28日止,每個月為1期,共分36期,按期於每月28日平均 攤還本息;遲延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本金應自到期日或視為 到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 違約金。詎禾晶公司自104年9月28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依 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之約定,禾晶公司於原告之所有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112萬4,46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湯永全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禾晶公司、廖文池則以:希望能以和解之方式解決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銀行放款戶資料一覽 表查詢紀錄、利率明細資料查詢紀錄各1紙、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彰化銀行保證書各1份、授信約定書3份等件影本 (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3頁反面)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 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五、禾晶公司、廖文池雖抗辯其希望與原告以和解之方式解決等 語,惟此乃原告債權於執行層面是否得實際獲得滿足之問題 ,被告並不能執此對抗原告,所辯尚無可取。
六、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112萬4,4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附表:
┌──┬──────┬──────┬──────┬──────┬──────────┐
│編號│ 貸放金額 │ 尚欠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 │依放款基準利│自104年9月28│自104年10月28日起至 │
│ 1 │2,500,000元 │562,235元 │率加碼0.75%│日起至清償日│105年4月27日止,按左│
│ │ │ │(目前為3.61│止 │開利率10%,自105年4│
│ │ │ │%)機動計息│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嗣隨原告放│ │按左開利率20%。 │
│ │ │ │款基準利率加│ │ │
│ │ │ │年息0.75%機│ │ │
│ │ │ │動調整) │ │ │
├──┼──────┼──────┼──────┼──────┼──────────┤
│ │ │ │依放款基準利│自104年9月28│自104年10月28日起至 │
│ 2 │2,500,000元 │562,234元 │率加碼0.75%│日起至清償日│105年4月27日止,按左│
│ │ │ │(目前為3.61│止 │開利率10%,自105年4│
│ │ │ │%)機動計息│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嗣隨原告放│ │按左開利率20%。 │
│ │ │ │款基準利率加│ │ │
│ │ │ │年息0.75%機│ │ │
│ │ │ │動調整) │ │ │
├──┴──────┼──────┴──────┴──────┴──────────┤
│ 尚欠本金合計 │1,124,4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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