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91號
PCDV,104,訴,3091,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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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91號
原   告 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凱 
被   告 江心寶 
      廖語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文凱為原告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經本院向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函查原告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後之異動報備情形,經該所 函覆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改選主任委員申請變更報 備並經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准予備查乙節,有該所民國104 年 12月11日新北林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附卷可參。則本 件自應由陳文凱為原告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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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