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613號
PCDV,104,訴,2613,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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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13號
原   告 張子良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張誌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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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