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13號原 告 張子良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被 告 張誌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