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277號
PCDV,104,簡上,277,2016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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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許啟霖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上訴人 范錫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5 年1 月13日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所記載「原告」、「被告」,應更正為「上訴人」、「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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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