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張游月珍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張永輝
關 係 人 張潭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黃美鴻」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潭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2 行關於「高文通」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永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