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余秀如
代 理 人 林裕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0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10 +1 )×10×34元=3,740 元)。
二、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
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提出102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
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或在職證明,並說
明其工作內容。
四、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
內頁代替)。
五、聲請人主張須支出其父母及兒子之健保費用,請聲請人說明
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一同負擔。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102年、10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說明其父母目前有無收入?如有,其收入情形為何
?
七、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2 年12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