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咨允
丁映月
丁音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民峯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15,769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
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