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45號
債 權 人 梁翠姚
債 權 人 張適泓
債 權 人 賴建正
債 權 人 林義焜
債 權 人 李雅萍
債 權 人 趙玉鳳
債 務 人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柱
人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翠姚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零叁萬伍
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適泓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
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建正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貳萬
貳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義焜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
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雅萍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萬叁
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玉鳳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
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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