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21號
PCDV,103,訴,421,2016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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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吳守仁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被   告 王 的 
      吳錦榮 
      吳茂林 
      潘清炎 
      何振銘 
      柯拔希 
      柯義明 
      陳壬癸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及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9號返還土地等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 4 年5 月8 日及同年6 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返還土地事件民事判決1 份可憑,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 閱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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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