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0號
PCDV,102,家訴,10,2016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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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劉惠美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陳明政律師
被   告 劉炳士
      劉炳界
      劉炳贏
      張綉琴
      劉城豪
      劉師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裁定命在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7號 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 確定終結乙情,有該裁判書、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案卷證核閱無誤,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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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