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22號
PCDM,105,聲,722,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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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增寶
      賴眾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調偵字第284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遊戲王商標之卡片貳拾貳箱(共貳拾肆萬柒仟參佰零肆件)、仿冒遊戲王商標之公仔陸箱(共壹仟壹佰柒拾陸件)、仿冒遊戲王商標之發牌器捌箱(共陸佰肆拾件)、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卡片壹箱(共壹仟零貳拾陸件)、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收集冊壹箱(共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增寶賴眾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 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調偵字 第28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已於民 國105 年1 月20日期滿,扣案仿冒遊戲王商標之卡片22箱、 仿冒遊戲王商標之公仔6 箱、仿冒遊戲王商標之發牌器8箱 、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卡片1 箱、仿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 收集冊1 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白保字第 896 號扣押物品清單、102 年度紅保字第1533號扣押物品清 單之編號號1 至20、35至31),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增寶賴眾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調偵字第2843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於105 年1 月20日期 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仿冒遊戲王商標之卡片 22箱(共247,304 件)、仿冒遊戲王商標之公仔6 箱(共1, 176 件)、仿冒遊戲王商標之發牌器8 箱(共640 件)、仿 冒真珠美人魚商標之卡片1 箱(共1,026 件)、仿冒真珠美 人魚商標之收集冊1 箱(共15件),係被告劉增寶賴眾齊 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增寶賴眾齊



偵訊時坦承在卷,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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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