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惠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418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韓劇「發酵家族」壹套(光碟共肆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惠親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 度偵字第41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韓劇「發酵 家族」1 套(光碟共4 片)經鑑定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 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 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 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 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 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經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1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韓劇「發酵家族」1 套(光 碟共4 片)為盜版品一節,業據告訴代理人蔡培堦於警詢及 偵查中指訴明確,復有檢視證明書、扣案物照片、拍賣網頁 列印畫面、匯款收據、授權書及影音光碟授權發行合約各1 份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之韓劇「發酵家族」1 套確屬供 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之物,而為專科沒收 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