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898號
PCDM,105,簡,898,201602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新民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2800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新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葉新民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8 樓「必得企業社 」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必得企業社領有新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核發之新北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北環廢乙清字第0766號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 證,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範、管理之廢棄物清除機構, 應遵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公告之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詎葉新民知悉必得企業社有①於民 國102 年5 月8 日、102 年10月4 日、102 年12月23日,以 每桶新臺幣(下同)2 千元之代價,收受而受託清除、處理 「先電光學薄膜有限公司」(下稱先電公司)產出之事業廢 棄物8 桶、11桶、10桶合計約5.8 公噸;②於101 年5 月3 日至103 年1 月13日期間,收受而受託清除、處理「震融環 保有限公司」(下稱震融公司)交付之廢棄物達23次;③於 102 年11月27日、103 年1 月22日、103 年2 月5 日,以每 公斤4 千5 百元之代價,收受而受託清除、處理「俋霖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俋霖公司)產出之事業廢棄物3.925 公斤 、4.650 公斤、4.035 公斤;④於103 年4 月30日前,以不 詳方式,將必得企業社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 0 號非法場址於103 年1 月10日接受稽查時查獲之含生活垃 圾、營建廢棄物等廢棄物約40公噸清運至其他事業處理等營 運情形,竟基於申報不實之集合犯意,於100 年1 月1 日至 103 年4 月30日期間,僅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必得企 業社於101 年6 月7 日至101 年12月6 日受託清除「易增股 份有限公司」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合計318.55公噸,而隱匿未 申報前揭營運紀錄而申報不實,足以生損害於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對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管理、查



核、監督之正確性及有效性。嗣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接獲民 眾陳情址設嘉義市○區○○段000 地號私有土地遭棄置廢棄 物,經稽查得悉該址廢棄物來源為必得企業社,再經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3 年1 月10 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前 往必得企業社上址非法場址稽查,查獲必得企業社非法在上 址非法場址貯存顯與申報數量不符之含生活垃圾、營建廢棄 物等廢棄物約40公噸及產源為先電公司之易燃性有害事業廢 棄物,復於103 年4 月30日至上址非法場址執行搜索及稽查 ,發現前揭約40公噸廢棄物已遭清運至不詳場址,始悉上情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所涉非法清理廢棄物部 分,另為免訴判決)。
二、證據:
㈠被告葉新民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見103 年度偵字第28008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4 頁至第 6 頁、第62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3頁 、第90頁至第92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71號卷第97頁) 。
㈡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環廢乙清字第0766號乙級廢棄物清 除許可證暨附表、附錄一至三、必得企業社清除機構基本資 料各1 件(見103 年度核退字第1645號卷第5 頁至第7 頁反 面、必得企業社等事業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案查處報告【下 稱偵二卷】第16頁至第18頁)。
必得企業社100 年1 月1 日至103 年4 月30日網路申報營運 紀錄資料1 份(見偵二卷第19頁至第29頁)。 ㈣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103 年1 月10 日稽查督察必得企業社紀錄1 份、103 年1 月10日照片8 張 、12張、廢棄物採樣分析整理表1 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 境檢驗所報告編號AA103D0002號檢測報告暨附件1 份、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報告編號NEPA-103-R001 號 、報告編號NEPA-103-R002 號樣品檢測報告各1 份(見偵二 卷第31頁至第45頁、偵一卷第45頁至第50頁)。 ㈤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103 年4 月30 日稽查督察必得企業社紀錄1 份、場址照片1 張、採樣點照 片1 張、103 年4 月30日照片6 張、20張、18張、廢污泥廢 棄物採樣分析整理表1 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報 告編號AA103D0074號檢測報告暨附件1 份、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環境檢驗所報告編號AA103H0010號檢測報告、必得企業社 102 年11月30日、102 年12月30日、103 年2 月5 日統一發



票(買受人:震融公司)各1 紙、必得企業社102 年11月27 日、103 年1 月22日、103 年2 月5 日統一發票(買受人: 俋霖公司)各1 紙(見偵二卷第47頁至第66頁、偵一卷第12 頁至第13頁、第35頁至第44頁、第82頁至第83頁)。 ㈥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103 年1 月23 日稽查督察先電公司紀錄1 份、103 年1 月23日照片4 張、 廢棄物採樣分析彙整表1 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報告編號AA103D0017號檢測報告暨附件1 份、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報告編號NEPA-103-R004 號樣品檢測 報告1 份、必得企業社102 年5 月8 日、102 年10月4 日、 102 年12月23日統一發票(買受人:先電公司)各1 紙(見 偵二卷第145 頁至第151 頁)。
㈦震融公司101 年5 月3 日至103 年1 月13日給付必得公司廢 棄物清運處理費統計表1 紙、付款簽收簿1 份、必得企業社 101 年1 月至101 年10月、101 年12月、102 年1 月、102 年2 月請款單(業主:震融公司)各1 紙、必得企業社102 年3 月至4 月、102 年7 月至102 年11月、103 年1 月估價 單各1 紙(業主:震融公司)、必得企業社102 年1 月31日 、102 年2 月、102 年3 月31日、102 年3 月31日、102 年 4 月30日、102 年5 月28日、102 年11月30日、102 年12月 30日、103 年2 月5 日統一發票(買受人:震融公司)各1 紙(見偵二卷第87頁至第108 頁反面、第62頁、第64頁)。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 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 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以書面申報,不在此限」、「清除、處理第1 項指定公告之 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第1 項第2 款規定辦理申 報」、「前條第1 項規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 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 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廢棄物清理法第 31條第1 項第2 款、第4 項、第42條分別定有明文(見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1271號卷第62頁至第63頁)。 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授權訂定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見本院104 年度訴 字第1271號卷第78頁至第89頁反面),而101 年12月5 日、



104 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管理辦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公告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 。處理機構應將各清除車輛之營運進出、處理設施進料、出 料、操作、控制及監控等資料製作操作紀錄,並由專業技術 員執行或每月定期簽署查核」(100 年8 月23日發布施行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法第19條第1 項則規定 「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 2 款公告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處理或清理機構應 將各處理設施進料、出料、操作、控制及監控等資料製作操 作紀錄」)。循此可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 理辦法既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訂頒發布施行,乃立 法機關制定廢棄物清理法時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屬 空白授權立法,從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 辦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修正前為第19條第1 項規定,下不 贅述),自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所稱「其他應遵行事 項」,亦未逾越母法即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所定之授權範圍 ,是以,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自有應遵行廢棄物清理法 第31條第1 項第2 款公告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之申 報義務,誠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所稱「依本法規定有申報 義務」之規範範疇無訛。
必得企業社既為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許可及管制之 民營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事業管制編號:F15A1948號), 自應遵循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 1 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公告之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當負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 錄之申報義務無疑。
⒋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係以保護申報事項之 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祇須申 報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 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申 報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申報,致其內容失真,仍無 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揆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管理辦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之規範作用,旨在責以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確實記錄、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種類、型 態、數(重)量、貯存、清除、處理之方法、流程及日期等 營運紀錄,備供主管機關管理、查核、監督之用。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於每日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營運紀錄上故為 浮報或隱匿不報、短報之不實申報,將使廢棄物清理法令建 立營運紀錄申報制度之目的完全喪失效用,應認前揭規定,



係課以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完全」且「真實」之申報義 務。
⒌基上,必得企業社本應據實申報實際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營 運紀錄,而為完全且真實之登載、申報,詎未依每日實際清 除、處理廢棄物之營運情形如實登載、申報,反隱匿未申報 ,自足以生損害於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管理、查核、監督之正確性無誤。而 被告為必得企業社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不實申 報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其業務登 載不實復持以申報部分,與前揭申報不實罪間,有法條競合 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不另論罪。
㈡罪數關係:
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 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 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 ,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 罪,係以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有申報義務者為犯罪主體,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第31條第1 項第2 款、第4 項及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 項等規定 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報清 除、處理廢棄物之營運紀錄之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 質,其申報營運紀錄行為之內涵,本即具有重複特質,符合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是本罪之成 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廢棄物清除機構之負 責人,本應誠實且完整申報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營運紀錄, 竟為隱匿未申報之不實申報,致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無法利用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營運紀錄之申報制度,針對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型態、數(重)量 、貯存、清除、處理之方法、流程及日期等營運情形,進行 正確、有效之管理、查核、監督,顯然欠缺維護環境保護之 法紀觀念,行為可議;兼衡其素行、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申報不實之期間與事項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8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先電光學薄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