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智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2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智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 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 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 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 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 構成要件。本案「九州運動網」簽賭網站,可供不特定人進 入與莊家對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訛。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財物罪。又被告於104 年4 月1 日起至104 年5 月1 日止, 持續多次登入前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其賭博平臺相同,且 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之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 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 造成不良影響,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期間 、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385號
被 告 柯智堯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智堯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5月1 日止,以手機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簽賭之運動 簽賭網站「九州運動網」(網址為:http://ts777.net) ,輸入自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之會員帳號「 O63520」及密碼登入該網站後,以國外職業棒球比賽結果為 賭博標的,簽賭金每注新臺幣(下同)100元以上不等之金 額,輸贏則依該網站按參賽隊伍之強弱所設定之讓分及賠率 計算,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莊家所有,並於結算後,以匯 款之方式交付賭金或彩金。柯智堯並使用其向台北富邦銀行 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4年4月21日匯款 20015元(含15元跨行轉帳費用)賭金至網站經營者所提供 之陳奕安於兆豐銀行太平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嗣經警調閱陳奕安上開帳戶,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柯智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上開網站會員登入之螢幕擷取畫面、存摺存戶內 容查詢/列印、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鄧 媛
吳 姿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