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850號
PCDM,105,簡,850,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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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3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媗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0、11行之「LANVIN光韻噴式淡香水2瓶」 應更正為「LANVIN光韻噴式淡香精2瓶」。㈡、證據欄「(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等 字,應予刪除;「(六)查獲現場照片」應更正為「(五)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張」。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 ,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 被害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 殊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被 告有情感性精神病及衝動控制障礙等病症及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144號
被 告 林子媗 女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子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法院判刑確定, 並各定應執行刑1年6月及10月確定,經依法接續執行後,甫 於民國101年1月21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 ,復陸續涉犯多項竊盜罪(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分經法 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後,竟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04年10月15日 19時17分許,在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板中門市( 以下稱屈臣氏公司板中門市),以拆除貼有防盜標籤之商品 外包裝盒或逕自撕下商品表面所黏貼之防盜標籤等方式,竊 取屈臣氏公司板中門市主任郭惠珊所管領之LANVIN光韻噴式 淡香水2瓶、BURBERRY風格男性淡香水 1瓶、CANMAKE甜心花 果園香水3瓶、妙巴黎甜蜜夢幻女孩淡香精 1瓶、SALVATORE FERRGAMO蝶憶綻放女性淡香水1瓶、VERA WANG小公主女性淡 香精1瓶、SALVATORE FERRGAMO蝶憶綻放身體乳1瓶、法拉利 光元素中性淡香水1瓶、法拉利勁速聯盟男性淡香水1瓶、天 使心-情人結女性淡香水2瓶、天使心淘氣女性淡香水 2瓶、 CANMAKE腮紅霜5只、CANMAKE唇頰兩用霜 2只及CEZANNE柔亮 腮紅2只(總值新台幣21711元)。得手後,林子媗即將竊得 之商品藏放於隨身背包內,並將拆除後所餘外包裝盒塞置於 上開商品貨架旁之夾縫中,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經店員發 覺商品短少,經調閱店內監視錄影及銷貨資料清查比對後, 發覺上情,乃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林子媗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二)被害人林美秀於警詢之證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
(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六)查獲現場照片。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本 案中固竊取上開多項商品。然均係於密接之犯罪時間並同一



犯罪地點所為,殊難強行割裂而予獨立非難。應認係出於單 一竊盜犯罪決意接續所為之多數舉措,請依接續犯之規定論 以一罪。再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 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 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關於 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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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