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之母 楊鄭市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05 年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104 年度訴字第1087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 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 項、第3 條分別定 有明文。是除被告本人外,僅限於檢察官、自訴人始有上訴 權。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 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楊鄭市係被告楊名揚(民國00年0 月00日 出生)之母,並非上訴權人,上訴人以其本人名義提起上訴 ,於法不符,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其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