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紫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20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102年1月21 日」應更正為「103年1月21日」、倒數第1至2行「並收取手 續費」應更正為「並收取利息」;證據部份補充「全球資產 公司網頁列印資料、Google街景圖(參104年度他字第2817 號偵查卷第35、39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應 依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前段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論 處。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 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 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 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之違反「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 名義經營業務」之犯罪構成要件,本質上即有延續性行為之 特性及營業性,則被告自民國102年7月1日至103年1月21日 ,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全球不動產資產物業管理公司」名義 對外經營業務之行為,依前揭說明,為集合犯,於法律評價 上,應僅成立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 經設立登記,即擅自以上開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破壞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並足以造成交易秩序之危 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尚知坦承犯行,且前無任何犯 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素 行尚可,復參酌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其犯罪行為對商業秩序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前段、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 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0277號
被 告 甲○○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全球不動產資產物業管理公司(下稱全球公司)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全球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 行為,仍基於以未經設立登記公司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 為之犯意,自民國102年6月前某時,使用全球公司名義對外 營業,其中於102年7月1日及102年1月21日,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號,以全球公司名義,對外介紹吳麗雀向陳 奕翰、鄔正宏、傅裕翔、陳東權、吳全禾等人借款,並收取 手續費,以此方式對外經營業務。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證 人陳奕翰、鄔正宏、傅裕翔、陳東權、吳全禾於偵查中之證 述在卷可參,並有全球公司名片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未經設立登記,以
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嫌。其使用全球公司名義接續經營業務 之行為,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侵害同一法益 ,且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 意,請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