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1660號
PCDM,104,審訴,1660,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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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
147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裕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編號3-6 、3-8、8-1 至8-5 、9-1 至1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陳裕文自民國101 年3 月12日起,在游益豐獨資經營、址設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宏濱食品行擔任業務員,負 責接洽客戶及處理出貨、送貨、收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 人,而宏濱食品行之營運方式,係於營業日由業務員自位於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後棟之倉庫,裝載特定種類 、數量之各式乾貨上車,載送至客戶營業地點,與客戶談妥 欲購買之貨物種類、數量並填寫估價單後,當場將貨物點交 客戶,並由客戶在估價單上簽名確認,迨營業日結束返回倉 庫時,再憑客戶簽名確認之估價單與該日出發時貨車上原裝 載之貨物種類、數量相互稽核。詎陳裕文竟基於為自己不法 所有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自103 年10月間 起至同年12月23日止,利用宏濱食品行上揭營運方式,接續 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客戶分別位於 台北市各地之營業地點附近,以在如附表編號1 、2 、3-1 、3-4 、3-5 、3-7 、4 至7-3 、8 、9 所示,業經客戶簽 名或蓋章確認之估價單上,虛偽增列如各該編號所示貨品而 變造估價單,藉以表彰各該客戶購買該些虛偽增列貨品並已 收受無誤之不實內容;或利用不知情之客戶余玄仲預先在如 附表編號3-2 、3-3 所示估價單上蓋用「佳豐富食品行」印 章之機會,或自行偽簽編號3-6 、3-8 、8-1 至8-5 、9-1 至13所示客戶署名,並接續在該些估價單上虛偽填載各該客 戶購買如各該估價單所列貨品、數量之不實內容,用以表示 附表編號3-2 、3-3 、3-6 、3-8 、8-1 至8-5 、9-1 至13 所示客戶確已收受該些估價單所示貨品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 ,再將前述變造、偽造完成之估價單攜回宏濱食品行用以稽 核而行使,並因此變易其持有為所有,將宏濱食品行所交付 、如附表各編號「偽造或變造估價單貨品」欄所載,合計價 值為新臺幣(下同)3,878,753 之各式乾貨侵占入己,復旋 即轉賣牟利,足以生損害於宏濱食品行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客戶。嗣經游益豐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客戶對帳後,發覺有



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益豐宏濱食品行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陳裕文就被訴之 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游益豐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據證人余 玄仲、劉俊奇陳義龍李永諺蔡復傑、邱玉珍黃柏盛 分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員工保證書及被告人事資料1 份、變造或偽造之估價單影本37張、退貨單影本1 張、請款 單影本2 份、宏濱食品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1 份、估價單影 本7 張、錦松食品商行103 年10月份估價單影本14張、宏濱 食品行請款單明細1 份、錦松食品商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影 本1 份、佳豐富食品行103 年9 月2 日至同年10月3 日估價 單影本8 張、建秤企業有限公司日大食品行、佳豐富食品 行之公司基本資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各1 份、告訴人游益 豐提出之佳豐富食品行估價單及請款單明細1 份、被告自白 書1 紙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第7 頁至 第31頁、第35頁、第47頁、第48頁、第56頁至第59頁、第61 頁至第67頁、104 年度偵緝字第1476號偵查卷第44頁至第46 頁、第72頁、第81頁至第88頁、第91頁至第93頁、本院卷第 40頁至第43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受雇於游益豐宏濱食品行擔任業務員,負責接洽客戶 及處理出貨、送貨、收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故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表編號3-2 、3-3 部分,被告係利用不知情客戶余玄仲預先在估價單上 蓋用「佳豐富食品行」印章之機會,而偽造該2 紙估價單, 為間接正犯。被告在附表編號3-6 、3-8 、8-1 至8-5 、 9-1 至13所示估價單上偽簽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客戶署名,乃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其偽造、變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估價單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再者,被告先後多次向宏濱食品行行使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偽造或變造估價單,以及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 各編號「偽造或變造估價單貨品」欄所示之各式乾貨,乃均 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空間下,以相同方式持續侵



害相同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應分別論以接 續犯之法律上1 罪,並就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罪部分,從 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1 罪論處。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等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1 罪處斷;檢察 官認被告共犯13個業務侵占罪,應予分論併罰云云,容有未 洽。
㈡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 部分,檢察官雖認被告係以偽造或變造 估價單之方式,侵占價值共629,825 元之貨品,然觀諸卷附 由告訴人游益豐所提出之估價單影本,其上記載金額僅為 552,000 元(見104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第29頁,本院 卷第40頁),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稱:「(附表編號3 的這筆交易,你所虛列的金額究竟為何?)就是552,000 元 的這張估價單。」等情,並非子虛;又證人余玄仲於偵查中 復證稱:伊雖曾向宏濱食品行寄庫櫻花蝦,但寄庫另外有寄 庫單,寄庫單並不會記載單價及金額等語明確(見同上偵查 卷第52頁),堪認被告此次交付予宏濱食品行之估價單,確 係被告偽造無訛。是以起訴書附表編號3 之前揭記載,均稍 有未恰,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3 所載。
㈢再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終供稱:附表編號 3-2 、3-3 所示估價單上之「佳豐富食品行」印文(見同上 偵查卷第21頁編號24、第22頁編號25),係伊委請佳豐富食 品行老闆余玄仲在空白估價單上預先蓋印,伊並未偽造「佳 豐富食品行」之印章等情,而比對游益豐於偵查中所提出之 「佳豐富食品行」印文(見同上偵查卷第69頁),二者實難 辨識有何不同,即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偽造「佳豐富食 品行」印章或印文之行為,起訴書附表編號3-2 、3-3 有關 「偽造『佳豐富食品行』章」之記載部分,亦有未合。 ㈣再就附表編號8-2 、8-5 、10-1、12部分,有關偽造估價單 之價格、偽造估價單貨品內容、偽造之署押等,應分別為「 71,098元」、「大中菇15.3公斤」、「小中菇13.33 公斤」 、「娟」,此有估價單影本4 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偵查卷第 19 頁 編號20、第21頁編號23、第24頁編號29、第29頁編號 37),起訴書附表上開編號分別誤載為「9 萬1,098 元」、 「大中菇150 公斤」、「小中菇13.30 公斤」及「媚」,均 容有錯誤,應分別更正如附表各該編號所載。末查,被告所 侵占之貨品價值,經前述更正後,共計為3,878,753 元,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6行記載為「397 萬6,578 元」,亦應予 一併更正。
㈤爰審酌被告所為辜負游益豐宏濱食品行之信任,又偽造、



變造估價單,足生損害於宏濱食品行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客 戶,甚屬不該,其侵占之貨品價值高達3,878,753 元,金額 甚鉅,又被告前雖曾與游益豐達成調解,然並未依約於105 年1 月19日前給付頭期款100 萬元,此業據被告及告訴人分 別供述在卷,可見被告毫無賠償誠意,故其雖已坦承犯行, 惟仍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如附表編號3-6 、3-8 、8-1 至8-5 、9-1 至13「偽造之署 名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至於附表編號3-2 、3-3 所示估價單上之「佳豐 富食品行」印文,乃真正印章所產生,業如前述,自無庸宣 告沒收;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估價單因已交付游益豐而行 使,即非屬被告所有,故亦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 │時間 │偽造或變造估價單貨品 │偽造之署名及數量│偽造或變造估價│
│ │ │ │ │ │單貨品之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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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東昇米糧行 │103 年11月5日 │變造增列:方形紫菜6斤 │無 │7,300元 │
├──┼───────┼───────┼───────────┼────────┼───────┤
│ 2 │翔荃雜糧行 │103 年11月12日│變造增列:鈕菇15.91 公│無 │46,917元 │
│ │ │ │斤、大中菇13.56 公斤 │ │ │
├──┼───────┼───────┼───────────┼────────┼───────┤
│ 3 │佳豐富食品行 │103 年10月29日│偽造共價值552,000 元之│無 │552,000元 │
│ │ │ │貨品於估價單 │ │ │
├──┤ ├───────┼───────────┼────────┼───────┤
│ 3-1│ │103 年11月22日│變造增列:鈕菇13.62 公│無 │41,983元 │
│ │ │ │斤、鈕菇14.94公斤 │ │ │
├──┤ ├───────┼───────────┼────────┼───────┤
│ 3-2│ │103 年11月24日│偽造:3A蝦仁60台斤 │無 │10,620元 │
├──┤ ├───────┼───────────┼────────┼───────┤
│ 3-3│ │103 年11月26日│偽造:櫻花蝦60台斤 │無 │40,200元 │
├──┤ ├───────┼───────────┼────────┼───────┤
│ 3-4│ │103 年11月27日│變造增列:3A蝦仁900 台│無 │157,500元 │
│ │ │ │斤 │ │ │
├──┤ ├───────┼───────────┼────────┼───────┤
│ 3-5│ │103 年12月3日 │變造增列:大中菇11.98 │無 │180,498元 │
│ │ │ │公斤、大中菇11.10 公斤│ │ │
│ │ │ │、大中菇11.47 公斤、小│ │ │
│ │ │ │中菇13.69 公斤、小中菇│ │ │
│ │ │ │14.11 公斤、小中菇13.5│ │ │
│ │ │ │9 公斤、鈕菇16.25公斤 │ │ │
│ │ │ │、鈕菇14.67 公斤、鈕菇│ │ │
│ │ │ │15.26公斤 │ │ │
├──┤ ├───────┼───────────┼────────┼───────┤
│ 3-6│ │103 年12月11日│偽造:櫻花蝦200 台斤、│「余玄仲」署名2 │185,100元 │
│ │ │ │3A蝦仁300 台斤 │枚 │ │
├──┤ ├───────┼───────────┼────────┼───────┤
│ 3-7│ │103 年12月17日│變造增列:櫻花蝦40台斤│無 │26,400元 │
├──┤ ├───────┼───────────┼────────┼───────┤
│ 3-8│ │103 年12月23日│偽造:櫻花蝦60台斤 │「余玄仲」署名2 │39,600元 │
│ │ │ │ │枚 │ │




├──┼───────┼───────┼───────────┼────────┼───────┤
│ 4 │翔荃雜糧行 │103 年11月25日│變造增列:大中菇11.88 │無 │42,852元 │
│ │ │ │公斤、小中菇14.16 公斤│ │ │
├──┼───────┼───────┼───────────┼────────┼───────┤
│ 5 │慈元食品行 │103 年11月29日│變造增列:大菇13.93 公│無 │24,099元 │
│ │ │ │斤 │ │ │
├──┼───────┼───────┼───────────┼────────┼───────┤
│ 6 │宏昌雜糧行 │103 年11月29日│變造增列:小中菇14.03 │無 │22,027元 │
│ │ │ │公斤 │ │ │
├──┼───────┼───────┼───────────┼────────┼───────┤
│ 7 │范鈞治 │103 年11月11日│變造增列價值2 萬6,540 │無 │26,540元 │
│ │ │ │元之貨物於估價單 │ │ │
├──┤ ├───────┼───────────┼────────┼───────┤
│ 7-1│ │103 年12月2日 │變造增列:大菇14.77 公│無 │25,109元 │
│ │ │ │斤 │ │ │
├──┤ ├───────┼───────────┼────────┼───────┤
│ 7-2│ │103 年12月11日│變造增列:大中菇11.92 │無 │58,599元 │
│ │ │ │公斤、大中菇11.21 公斤│ │ │
│ │ │ │、大中菇11.75 公斤 │ │ │
├──┤ ├───────┼───────────┼────────┼───────┤
│ 7-3│ │103 年12月16日│變造增列:大中菇13.87 │無 │47,175元 │
│ │ │ │公斤、大中菇14.21公斤 │ │ │
├──┼───────┼───────┼───────────┼────────┼───────┤
│ 8 │錦松食品商行 │103年10月間 │變造增列價值共30萬2,90│無 │302,908元 │
│ │(估價單上記載│ │8 元之貨品於估價單 │ │ │
├──┤為鼎豐) ├───────┼───────────┼────────┼───────┤
│ 8-1│ │103 年11月1日 │偽造:150干貝133.35 台 │「邱玉珍」署名2 │166,666元 │
│ │ │ │斤 │枚 │ │
├──┤ ├───────┼───────────┼────────┼───────┤
│ 8-2│ │103 年11月14日│偽造:大中菇13.87 公斤│「邱玉珍」署名2 │71,098元 │
│ │ │ │、大中菇14.79 公斤、大│枚 │ │
│ │ │ │中菇13.66 公斤 │ │ │
├──┤ ├───────┼───────────┼────────┼───────┤
│ 8-3│ │103 年11月26日│偽造:3A蝦仁900台斤 │「邱玉珍」署名2 │157,500元 │
│ │ │ │ │枚 │ │
├──┤ ├───────┼───────────┼────────┼───────┤
│ 8-4│ │103 年11月28日│偽造:鈕菇14.44 公斤、│「邱玉珍」署名2 │112,861元 │
│ │ │ │鈕菇16.68 公斤、小中菇│枚 │ │
│ │ │ │12.58 公斤、小中菇14.7│ │ │
│ │ │ │4 公斤、小中菇15.70公 │ │ │




│ │ │ │斤 │ │ │
├──┤ ├───────┼───────────┼────────┼───────┤
│ 8-5│ │103 年12月1日 │偽造:大中菇12.90 公斤│「邱玉珍」署名2 │144,715元 │
│ │ │ │、大中菇15.20 公斤、大│枚 │ │
│ │ │ │中菇14.85 公斤、大中菇│ │ │
│ │ │ │15.31 公斤、大中菇15.3│ │ │
│ │ │ │公斤、鈕菇15.56 公斤 │ │ │
├──┼───────┼───────┼───────────┼────────┼───────┤
│ 9 │建秤企業有限公│103年11月間 │變造增列價值共1 萬1,62│無 │11,628元 │
│ │司 │ │8 元之貨品於估價單 │ │ │
├──┤ ├───────┼───────────┼────────┼───────┤
│ 9-1│ │103 年11月8日 │偽造:小中菇14.26 公斤│「劉」署名4 枚 │75,210元 │
│ │ │ │、大中菇15.47 公斤、大│ │ │
│ │ │ │中菇16.26 公斤 │ │ │
├──┤ ├───────┼───────────┼────────┼───────┤
│ 9-2│ │103 年11月22日│偽造:小中菇14.34 公斤│「劉」署名4 枚 │44,832元 │
│ │ │ │、小中菇13.68 公斤 │ │ │
├──┤ ├───────┼───────────┼────────┼───────┤
│ 9-3│ │103 年12月6日 │偽造:小中菇16.56 公斤│「劉」署名4 枚 │76,400元 │
│ │ │ │、小中菇14.91 公斤、小│ │ │
│ │ │ │中菇16.28 公斤 │ │ │
├──┤ ├───────┼───────────┼────────┼───────┤
│ 9-4│ │103 年12月17日│偽造:3A蝦仁60台斤、50│「劉」署名4 枚 │54,960元 │
│ │ │ │0 朱貝48公斤 │ │ │
├──┤ ├───────┼───────────┼────────┼───────┤
│ 9-5│ │103 年12月19日│偽造:鈕菇20.87 公斤、│「劉」署名4 枚 │113,034元 │
│ │ │ │鈕菇20.16 公斤、小中菇│ │ │
│ │ │ │16.99 公斤、小中菇16.5│ │ │
│ │ │ │9 公斤 │ │ │
├──┼───────┼───────┼───────────┼────────┼───────┤
│10 │日大食品行 │103 年11月19日│偽造:蝦仁300台斤 │「李永諺」署名2 │51,600元 │
│ │ │ │ │枚 │ │
├──┤ ├───────┼───────────┼────────┼───────┤
│10-1│ │103 年11月24日│偽造:大菇13.98 公斤、│「李永諺」署名2 │109,567元 │
│ │ │ │大中菇14.25 公斤、大中│枚 │ │
│ │ │ │菇12.64 公斤、小中菇13│ │ │
│ │ │ │.40 公斤、小中菇13.33 │ │ │
│ │ │ │公斤 │ │ │
├──┤ ├───────┼───────────┼────────┼───────┤
│10-2│ │103 年12月1日 │偽造:大菇13.90 公斤、│「李詠諺」署名2 │42,893元 │




│ │ │ │大菇10.61公斤 │枚 │ │
├──┤ ├───────┼───────────┼────────┼───────┤
│10-3│ │103 年12月2日 │偽造:落石昆布66.66 公│「李永諺」署名2 │22,333元 │
│ │ │ │斤 │枚 │ │
├──┤ ├───────┼───────────┼────────┼───────┤
│10-4│ │103 年12月4日 │偽造:3A蝦仁300台斤 │「李永諺」署名2 │52,500元 │
│ │ │ │ │枚 │ │
├──┤ ├───────┼───────────┼────────┼───────┤
│10-5│ │103 年12月8日 │偽造:大中菇11.65 公斤│「李永諺」署名2 │57,718元 │
│ │ │ │、大中菇11.51 公斤、大│枚 │ │
│ │ │ │中菇11.82 公斤 │ │ │
├──┤ ├───────┼───────────┼────────┼───────┤
│10-6│ │103 年12月10日│偽造:大中菇12.18 公斤│「李永諺」署名2 │97,580元 │
│ │ │ │、大中菇12.95 公斤、大│枚 │ │
│ │ │ │中菇10.93 公斤、昆布森│ │ │
│ │ │ │99.99 公斤 │ │ │
├──┼───────┼───────┼───────────┼────────┼───────┤
│11 │萬祥食品行 │103 年12月16日│偽造:150 干貝133.35台│「津」署名2 枚 │305,333元 │
│ │ │ │斤、180 干貝133.35台斤│ │ │
├──┼───────┼───────┼───────────┼────────┼───────┤
│12 │良店企業有限公│103 年12月22日│偽造:小中菇17.16 公斤│「娟」署名2 枚 │134,498元 │
│ │司 │ │、小中菇15.44 公斤、小│ │ │
│ │ │ │中菇13.93 公斤、鈕菇21│ │ │
│ │ │ │.16 公斤、鈕菇20.64 公│ │ │
│ │ │ │斤 │ │ │
├──┼───────┼───────┼───────────┼────────┼───────┤
│13 │永益商行 │103 年12月23日│偽造:600朱貝160公斤 │「莊」署名2 枚 │138,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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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