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2250號
PCDM,104,審簡,2250,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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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毒偵字第77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之時間應更正為「於104 年10 月11日晚間7 時許」,犯罪事實一第8至9行「(毛重0.68公 克、淨重0.40公克)」,應更正為「(驗餘淨重0.4577公克 )」;證據部分應補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4 年1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查本案被告曾○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6076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 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乙節,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堪認被告事 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是以此次施用毒品犯行 ,自應依法追訴,檢察官逕行提起公訴,於法並無不合(最 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 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為附命完 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詎仍未能戒除毒癮,漠視法令禁 制而犯本罪,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欠佳,惟其施用毒品 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 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稱家庭經濟勉 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3 頁),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577公克),為第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 之外包裝袋1 個,係被告所有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 濕及便於持有攜帶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7786號
被 告 曾○綺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之7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5
號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 第6076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6 月,業已履行完成。詎猶不知悔悟,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 小時內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5 號房 之居所,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嗣於104 年10月13日19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 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68公克、淨重



0.40公克),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曾○綺於警詢及偵查│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
│ │中之供述。 │地點,以燒烤玻璃球方式│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非他命1 次之事實。 │
├──┼───────────┼───────────┤
│ 2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為警採尿送驗之結果│
│ │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27│,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 │
│ │採集尿檢體人姓名及檢體│ │
│ │編號對照表各1 份。 │ │
├──┼───────────┼───────────┤
│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本件查獲經過及扣案物品│
│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照│ │
│ │片8張。 │ │
├──┼───────────┼───────────┤
│ 4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佐證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
│ │非他命1 包(毛重0.68公│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克、淨重0.40公克)、新│ │
│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
│ │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 │
│ │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 │ │
│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請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宣告沒收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張君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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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