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南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69 2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蔡南英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於民國104 年3 月29日下午前之 某日」應補充更正為「於民國104 年3 月28日下午5 時許至 翌日上午11時39分期間內某時」;第13至14行「並於加值後 ,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加值金額扣抵消費款項15次」 應更正為「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該悠遊卡內原存金 額及加值金額扣抵消費款項共計15次」;證據部分並補充「 證人即被告蔡南英之友人陳靖瑜於警詢之證述( 證稱:監視 器所攝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係其借予被告使用, 監視器畫面所攝得持卡消費之人即為被告) 」外,其餘犯罪 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查本案被告所拾得之信用卡兼具悠遊卡功能,在儲值於悠遊 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 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 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所謂自動加 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 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自動加值, 此時被告並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 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持該悠遊聯 名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從而,被 告拾得該信用卡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信用卡自動 加值方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及同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1 項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多次自動加值行為,是在密切接近之時 間內實施,可見其犯意單一,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又是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所 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2 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85年間有傷害前科,此後即無其他犯罪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可,其 不思正道取財,隨意侵占他人遺失之悠遊聯名卡並持以加值 得利,全無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 被告犯後於警詢時即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其其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迄今均未賠償告訴人李桂英所受損失( 合計新臺 幣3, 778元)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 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7條、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6921號
被 告 蔡南英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朴子市○○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南英於民國104年3月29日前之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和平 西路3段之義美超商,拾獲李桂英所遺失之台灣中小企業銀 行(下稱台灣企銀)悠遊聯名卡乙枚(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兼具悠遊卡自動儲值及消費功能),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將上開信用卡侵占入己;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犯意, 利用於特約商店小額消費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在金額限 度內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且無庸支付現金或簽名,並得在 「悠遊卡」餘額不足時,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額度自動加值之 機制,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收費設備,以小額感應付款刷卡 消費方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信用卡自 動加值設備(免簽名交易功能)自動儲值「悠遊卡」新臺幣 (下同)500元7次,總計3,500元,並於加值後,於如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以加值金額扣抵消費款項15次,共計3,778 元。
二、案經李桂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蔡南英之供述 │被告蔡南英坦承拾獲上開台│
│ │ │灣企銀聯名悠遊卡,並持卡│
│ │ │消費之事實。 │
├──┼───────────┼────────────┤
│ 2 │告訴人李桂英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 3 │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翻拍│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 │照片4張 │時間,在如附表一、二所示│
│ │ │之商店盜刷信用卡之人之事│
│ │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第339條之1 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等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炎 辰
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 旻 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加值時間 │加值地點 │加值次數│
├──┼──────────┼──────────────┼────┤
│ 1 │104年3月30日17時32分│新北市○○區○○路000○000號│1次 │
│ │ │統一超商正華店 │ │
├──┼──────────┼──────────────┼────┤
│ 2 │104年3月31日7時16分 │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462、464及│1次 │
│ │ │466號全家便利商店板橋富貴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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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4月1日9時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次 │
│ │ │統一超商大中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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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4月2日6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1次 │
│ │ │OK超商板橋大仁店 │ │
├──┼──────────┼──────────────┼────┤
│ 5 │104年4月2日6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00號1 │1次 │
│ │ │樓 │ │
│ │ │統一超商新積穗店 │ │
├──┼──────────┼──────────────┼────┤
│ 6 │104年4月6日13時5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地│1次 │
│ │ │下1樓 │ │
│ │ │頂好超市新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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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4月7日0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1次 │
│ │ │OK超商板橋大仁店 │ │
└──┴──────────┴──────────────┴────┘
附表二:
┌──┬──────────┬──────────────┬────┐
│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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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3月29日11時39分│新北市○○區○○路000○000號│110 │
│ │ │統一超商正華店 │ │
├──┼──────────┼──────────────┼────┤
│ 2 │104年3月29日11時39分│新北市○○區○○路000○000號│110 │
│ │ │統一超商正華店 │ │
├──┼──────────┼──────────────┼────┤
│ 3 │104年3月30日17時32分│新北市○○區○○路000○000號│110 │
│ │ │統一超商正華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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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3月31日17時40分│新北市○○區○○街00號 │232 │
│ │ │OK超商板橋大仁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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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3月31日7時16分 │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462、464及│220 │
│ │ │466號全家便利商店板橋富貴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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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3月31日11時55分│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 │143 │
│ │ │便利商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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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3月31日15時35分│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 │270 │
│ │ │便利商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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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4月1日9時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70 │
│ │ │統一超商大中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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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4月1日14時35分 │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220 │
│ │ │爾富便利商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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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年4月2日6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330 │
│ │ │OK超商板橋大仁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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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年4月2日6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00號1 │330 │
│ │ │樓 │ │
│ │ │統一超商新積穗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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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4年4月5日6時58分 │新北市○○區○○路000○000號│220 │
│ │ │統一超商正華店 │ │
├──┼──────────┼──────────────┼────┤
│ 13 │104年4月6日13時5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地│378 │
│ │ │下1樓 │ │
│ │ │頂好超市新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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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4年4月7日0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360 │
│ │ │OK超商板橋大仁店 │ │
├──┼──────────┼──────────────┼────┤
│ 15 │104年4月7日13時1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地│377 │
│ │ │下1樓 │ │
│ │ │頂好超市新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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