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23號
PCDM,104,交重附民,23,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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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莊碧嫌
      鐘友財
      鐘友正
      鐘友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游弘誠律師
      黃仕翰律師
被   告 傅寶勝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傅寶勝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莊碧嫌等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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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