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9號
CHDV,105,補,79,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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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水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雨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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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