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建文上列聲請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柯承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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