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88號
CHDV,105,司票,188,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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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建文
上列聲請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柯承瑋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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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