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84號
CHDV,105,司票,184,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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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聲請人華利鋼鐵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秋生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
  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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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