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43號
CHDV,105,司票,143,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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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馮勝傳
上列聲請人馮勝傳因與相對人梁楚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馮
勝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CH436326、CH0000000、CH0000000)原本
  三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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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