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9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陳梅雀即陳秋榮之繼承人等四人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陳梅雀即陳秋榮之繼承人等四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被繼承人陳秋榮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19日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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