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70號
CHDV,105,司促,1870,201602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張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期前未獲清償利息共新臺幣伍仟壹佰
  零伍元整(計算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至民國一百
  零五年二月十四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94,104元        │自民國10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4.98%     │875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