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張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期前未獲清償利息共新臺幣伍仟壹佰
零伍元整(計算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至民國一百
零五年二月十四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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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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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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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104元 │自民國10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4.98% │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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