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82號
CHDV,105,司促,1782,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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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 務 人 孫正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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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