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 務 人 陳麗眞
債 務 人 丁富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按上述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