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17號
CHDV,105,司促,1717,201602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語騰
債 務 人 張照南
債 務 人 陳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叁佰叁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語騰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張照南、陳美
    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
    幣546,929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
    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語騰自民國104
    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36,
    333元,及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6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
    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照南陳美玉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