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16號
CHDV,105,司促,1616,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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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債 權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債權人華利鋼鐵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秋生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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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