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呂兆麒即呂俊佑
債 務 人 呂永成
債 務 人 嚴玲瑶
一、債務人呂永成、呂俊佑、嚴玲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俊佑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呂
永成、嚴玲瑤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
新臺幣(以下同)122,477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80期每個月為
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5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4年10月15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
為104年9月15日),詎債務人呂俊佑未能依約按月還款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
本金122,47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
人呂永成、嚴玲瑤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永成、呂│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83% │
│ │122477│俊佑、嚴玲│9月15日起 │1月28日止 │ │
│ │元 │瑤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 │ │1月2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永成、呂│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2477│俊佑、嚴玲│0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瑤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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