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79號
CHDV,105,司促,1379,201602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志禎
債 務 人 黄良桂即幸桂企業社
債 務 人 白千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8,447元        │104年10月22日     │3.098%        │104年11月23日     │
├──┼────────────┼───────────┼───────────┼───────────┤
│002 │113,811元        │104年10月22日     │3.098%        │104年11月23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