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41號
CHDV,105,司促,1041,2016022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
債 權 人 林有泉
債 權 人 蔡玲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瀚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 顯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 (1)依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林有泉蔡玲華林妍芯之繼承人 ,請提出林妍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 謄(勿省略記事),並向該管轄法院查明林妍芯之繼承人有 無抛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該法院之回函。(2)請釋明附件 所示信用卡帳單與本件借款關係為何?(3)其餘所提出之釋 明文件難以釋明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請另行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