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8號
CHDV,105,勞訴,8,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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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①蕭建弘
     ②黃舒閔
     ③林宥妤
     ④陳蓉純
     ⑤施家琳
     ⑥黃彩鳳
     ⑦陳雪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尚弘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7人各自投保勞工保險之紀錄。
二、原告等7人關於本件各項請求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之法律
  依據)。
三、原告等7人關於本件各自(含各項)請求之明確金額。
四、被告尚弘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
  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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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