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①蕭建弘
②黃舒閔
③林宥妤
④陳蓉純
⑤施家琳
⑥黃彩鳳
⑦陳雪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尚弘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7人各自投保勞工保險之紀錄。
二、原告等7人關於本件各項請求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之法律
依據)。
三、原告等7人關於本件各自(含各項)請求之明確金額。
四、被告尚弘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
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