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莊明潭
蔡玉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金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