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36號
CHDV,104,訴,736,2016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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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莊明潭
      蔡玉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金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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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