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原 告 賴建治 賴文魁 賴穎智 賴乃維 賴瑞麟 賴瑞泰 賴昭志 賴懷德 賴懷哲 賴中庸 賴文大 賴宜德 賴文忠 賴贊全 賴明健 賴明敬 賴明宏 賴明義 賴明源 賴贊烈 賴贊泉 賴金屯 賴火炉 賴彥良 賴來好 賴超俊 賴超洽 賴超振 賴天賜 賴一造 賴信志 賴秋榮 賴品吉 賴勝發 賴勝聰 賴鴻標 賴鴻調 賴國樑 賴順情 賴贊鉛上四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賴平川、公業賴平川間確認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萬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32,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0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元,應再補繳327,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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