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20號
原 告 楊彭達
訴訟代理人 徐慧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茶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 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茶等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53元【計算式:遺產價值292,7 50元×15/16=274,45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裁判費2, 980元,原告繳納3,090元,溢繳11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訴 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