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17號
CHDV,104,司執消債清,17,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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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子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江俊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胡大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經查,依據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債務人所提清算 財產書面等資料所示,債務人並無可供清算之財產。又本院 前經通知各債權人就本件是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 迄今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是本件堪認債務人之清算財產應不 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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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